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6年11月24日)
近日,建设部印发了《关于
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若干意见》的内容和精神,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若干意见》?
新闻发言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
《条例》规定的职责。由于
《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
《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
《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组织制定了《若干意见》。
记者:制定《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制定《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以
《条例》为依据,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二是要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定清楚;三是指导监理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