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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反洗钱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反洗钱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6年11月1日)

  一、问:为什么要制定《反洗钱法》?

  答:制定《反洗钱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问:什么是洗钱和反洗钱?

  答:在我国,关于犯罪的规定是由《刑法》规定的,在今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明确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同时又修改和完善了《刑法》第312条窝赃罪的规定,对明知是上述七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窝赃、转移或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掩饰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反洗钱法》是预防洗钱活动的法律,不对“洗钱”进行定义,而只对“反洗钱”进行定义。《反洗钱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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