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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6年10月23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内容和精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能否介绍一下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背景?

  答:为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6月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按照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的分类,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用电执行正常的电价,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2分钱和5分钱。

  截至2006年5月,全国30个省(区、市)实行了差别电价政策。实践证明,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抑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的势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发挥差别电价政策的积极作用,《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政策。

  问:完善差别电价政策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主要采取了五项措施:一是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已经出台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二是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原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行业的基础上,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三是调整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四是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对限制类企业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调整为5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钱,限制类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具体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标准。五是对企业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公用电网为其提供备用容量的系统备用费。

  问:为什么要将黄磷和锌冶炼两个行业列入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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