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增强社会监督,体现廉政执法的原则。定额公示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有利于税务机关提高纠错能力、促进廉政建设。
问:《办法》对简易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答: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办法》对简易申报作了进一步规定: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定期定额户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此种做法既节省了时间,降低了纳税成本,也符合及时、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
与此同时,为了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定期定额户经营变化情况,《办法》还规定,在定额执行期中定期定额户偶然发生较大的经营活动,实际经营额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定额幅度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申报手续。
问:对于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问题,《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实行以票控税方法涉及的税款征收问题。目前大部分地区通过将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进行比对的方法进行缴税。业户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定额经营额的,须向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这种做法对提高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准确性,避免国家税款流失起到了较好作用。随着税控收款机陆续在定期定额户中运用,比对工作将更加便捷准确,效率更高。《办法》对此专门作了规定。
二是明确了业户在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问题。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是根据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经营地点进行核定的。业户到申报经营地点之外从事经营,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未将此纳入核定范围的,业户需另行办理纳税事宜。
问:能否介绍一下简并征期的有关规定?
答:简并征期是将定期定额户若干纳税期的应纳税额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最大程度简化了税款征收程序。新《办法》第十六条对有关简并征期的问题作了规定:
适用对象。采取简易申报和通过银行划缴税款相结合的方法后,在银行网点较多的城镇,不需要实行简并征期。只有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才有必要实行简并征期的方法。
简并征期期限。由于各地城镇化程度不同,税务总局不对简并征期的期限作统一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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