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6年10月24日)
日前,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全面修订了1997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1月开始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作了哪些调整?
答:此次修订重新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适用范围,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修改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办法》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的量化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一是有利于克服《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界限不清的弊端,从根本上解决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滥用的问题。二是有利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运用行政手段督促规模较大、经营额较高的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达到引导其如实申报纳税的目的。三是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税务机关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问:《办法》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此举有何意义?
答:一是增加核定工作的透明度,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核定程序中只规定在定额确定后要公布定额,缺少征求意见的环节,导致核定程序不够完整。设置 “定额公示”是在最后确定定额前让定期定额户了解核定定额的情况,给予其反馈意见的机会,对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缓解征、纳双方矛盾将产生积极作用。
二是增加定额准确性,体现税收负担合理的原则。定期定额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他业户的定额提出质疑,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要求税务机关核实,防止税务机关出现疏于调查、主观臆断、判断失误等问题。同时,“定额公示”还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协税护税的作用,引导社会各界从不同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使税务机关采集的信息更加完整,从而提高定额的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