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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就《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以下简称GDDS)。海关总署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按照GDDS系统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的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作出解释并予以公布,公众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上查询详细内容。海关总署自2003年起,于每年12月份,以海关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的《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明确公众可获得数据和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具体时间和方式。

  问:据了解,海关总署一直致力于统计预警监测,并已取得突破。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我国自2001年底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对外经济贸易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更有效地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海关总署于2002年7月开始着手建立进出口预警监测系统。经过3年的努力,2005年6月30日,“海关总署进出口预警监测系统”通过了专家评审鉴定。

  进出口预警监测系统是依据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和国内外有关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建立的,它以商品为单元,以多种经济分类指标和计量经济模型为主要内容,由快速反应子系统、对外贸易指数子系统、预测子系统和预警子系统等4个功能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分析系统构成,能够对外贸进出口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监测、监控和预警,对进出口货物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快速反应、科学预测和动态预警。

  问:海关统计监督是指什么?

  答:海关统计监督是指海关利用海关统计数据,对企业进出口行为和过程进行监督,对海关执法活动进行分析评估,这是统计法海关法赋予海关统计的职能。

  海关统计数据客观地反映了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对进出口行为和过程的监督,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实施及运行情况的监督;二是对重点敏感商品进出口情况的监督;三是对进出口企业守法情况的监督。

  问:公众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获取海关统计信息?

  答:开展统计服务是海关统计的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是充分开发和利用海关统计信息资源,及时向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海关统计资料,为国家外贸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占领市场和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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