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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就《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就《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2006年10月25日)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3号,以下简称《规定》)。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有关政策,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海关统计的范围是什么?

  答:列入海关统计的标准是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以及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

  没有实际进出境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是没有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物品,不列入海关统计。比如: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以及修理物品、打捞物品、除汽车外的进出境旅客的自用品等。对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规定》的第十条、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问:对于进出口货物,海关统计是怎么分类的?

  答:进出口货物品名及编码是按照海关总署每年公布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归类统计的。

  现行的《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协调制度》(2002年版)为基础编制的,目前使用的2006年版《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分为22类、98章,共有7600余个8位数商品编号。

  问:海关统计数据是如何收集、整理的?

  答: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包括经海关确认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报关单证、随附单证及有关的电子数据。

  海关统计数据的采集是通过海关总署H2000系统直接从报关单数据库中提取生成的,当天结关的数据当天就转换到统计数据库中。各直属海关的统计部门负责对本关区统计库中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每月初将上月的审核后的统计数据通过网络传到海关总署。

  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主要由各地方海关和海关总署共同完成。各地方海关是统计数据审核的主要力量,目前,各地方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包括: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统计数据最终审核等。

  问:海关统计信息是如何发布的?

  答:海关统计信息发布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及时、统一管理、分级发布”的原则。海关总署负责发布全国进出口统计信息,各直属海关可以发布地方进出口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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