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订"股东和股东大会"章节时,为使股东充分发挥自身权利,将股东诉权进行了集中体现,并将股东各项权利进行归纳。股东的诉权集中体现在新修订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和第
三十六条: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对人民法院提出请求。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和监事会未履行股东的上述委托,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修订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别强调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表决,是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新修订的"股东大会"部分,条理更加清晰、也更有利于各方操作。1)修改了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次序。股东大会通常由董事会来召集和主持,但在实际中出现董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导致股东大会秩序混乱的局面。为此,新修订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按照召集和主持主体的不同,分董事会、监事会、百分之十以上股东三个主体分别予以规定,并列出了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应对措施。2)增加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而且明确了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除了可以增加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东的临时提案外,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3)增加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为防止股东大会"走过场",同时增加股东的参与度,新修订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非现场参会"形式。在现场开会基础上,非现场参与可以作为补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与股东大会。4)修改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由原来的"三十日"缩短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