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2006年8月28日)
2006年6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相关企业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近日中国政府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
问:《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和煤层气产业发展备受人们关注。我国化石能源资源中,煤炭占90%以上。2005年,我国煤炭分别占能源生产总量的76%和能源消费总量的69%,是世界上第一煤炭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与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相比,我国95%以上的煤矿是井工开采,煤炭赋存和生产条件差。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约占一半。煤矿瓦斯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矿共发生22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事故,其中20起为瓦斯(煤尘)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91%、93%。2004年和2005年,河南、陕西、辽宁、黑龙江、河北等地煤矿发生了5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
煤层气是一种以吸附状态赋存于煤层中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其主要成份是甲烷。作为一种危险气体,当甲烷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5~16%时,遇明火就会爆炸,这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根源。瓦斯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其温室效应约为二氧化碳的21倍,对生态环境破坏性极强。如果把煤矿瓦斯利用起来,如用于发电、民用、汽车燃料、化工等领域,就是一种热值高的洁净能源和重要原料。
我国煤田地质条件复杂。地面钻井抽采煤层气技术难度大、单井产量低、生产成本高、投资回收期长。井下抽采瓦斯技术要求高,抽出的瓦斯浓度较低,管路运输不安全。由于对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认识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技术研发重视不够,瓦斯利用受到制约,如瓦斯发电上网难,特别需要国家在市场准入、发电上网、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给予有力的政策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和煤层气产业发展。2005年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7条措施,并决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科技部等12个部门组成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在全国煤矿集中开展瓦斯防治工作。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的专题调研工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较为全面的政策措施。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下,《若干意见》正式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