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定本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法制办负责人:本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依照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明确长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责任;三是,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明确长城利用单位的责任,设立长城保护员制度;四是,对长城的利用行为加以规范,明确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具备的条件。
问: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在长城保护方面有哪些主要作用?
法制办负责人:要从根本上解决基本建设与长城保护的矛盾,必须关口前移,在基本建设的规划、立项阶段充分考虑长城保护的需要。为此,条例规定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要求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对长城保护起着基础性作用。一是,明确了长城保护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保护的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二是,确保长城保护与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的协调。条例明确要求: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三是,对因工程建设破坏长城规定了明确、具体的防范措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审批。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问:怎样防止不当旅游开发对长城造成破坏?
法制办负责人:为了规范对长城的旅游开发,防止不当的旅游开发行为对长城历史风貌的破坏,条例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二是,已采取“四有”措施;三是,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备案程序,并明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这样规定,可以避免长城旅游开发对长城本体安全和历史风貌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