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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长城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长城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06年10月11日,国务院以第476号令公布了《长城保护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记者24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下称法制办负责人),该负责人就《长城保护条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本条例?

  法制办负责人: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对长城的保护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长城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各地在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中也遇到了一些特殊问题。一是,长城绵延万里,工程建设不能完全避免穿越长城,因缺乏相应规范,在一些工程建设中,随意拆毁、穿越长城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长城段落未统一为一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开发也存在随意性,不当的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三是,有的地方因长城管理权限不明,致使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四有”措施(即: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档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四是,有些居(村)民在长城上取土、取石,有些居(村)民在长城及其周边进行农耕生产活动,对长城造成较大的损坏。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有必要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专门制定一部保护长城的行政法规。

  问:本条例与文物保护法是什么关系?

  法制办负责人: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包括长城在内的所有文物的保护工作。本条例是以文物保护法为基本依据,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长城本身的特点和长城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所作的补充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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