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长城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06年10月11日,国务院以第476号令公布了《
长城保护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记者24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下称法制办负责人),该负责人就《
长城保护条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本条例?
法制办负责人: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城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对长城的保护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长城是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各地在贯彻执行
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中也遇到了一些特殊问题。一是,长城绵延万里,工程建设不能完全避免穿越长城,因缺乏相应规范,在一些工程建设中,随意拆毁、穿越长城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长城段落未统一为一定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开发也存在随意性,不当的旅游开发对长城及其历史风貌造成破坏;三是,有的地方因长城管理权限不明,致使
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四有”措施(即: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档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四是,有些居(村)民在长城上取土、取石,有些居(村)民在长城及其周边进行农耕生产活动,对长城造成较大的损坏。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有必要根据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专门制定一部保护长城的行政法规。
问:本条例与
文物保护法是什么关系?
法制办负责人:
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包括长城在内的所有文物的保护工作。本条例是以
文物保护法为基本依据,根据
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长城本身的特点和长城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所作的补充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