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预防和减少海洋污染事故发生,及时处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维护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
《条例》在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面着重规定了以下内容:(一)补充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完成时间和内容;(二)完善了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三)细化了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问:
《条例》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
《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注意发挥各有关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涉及的管理部门也比较多。沿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
《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是处理好相关行政法规与
《条例》的关系。
《条例》是根据1999年修订后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的。由于目前一些与修订前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尚未及时修订,使
《条例》与个别现行的行政法规之间可能存在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对此,要严格依照
立法法关于有关行政法规之间“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相关行政法规与
《条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