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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问:污染防治重在预防,请问《条例》在海洋工程建设前规定了哪些预防性的制度?

  答:从源头上预防和减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至关重要,为了把海洋环境保护法四十七条规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根据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特点,《条例》确立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和要求,明确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核准权限、核准期限,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

  问:对于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行为的监管,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为此,《条例》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制度:(一)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制度;(三)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四)加强了对使用期满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的监管。

  问:对于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对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实践需要。对此,《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建立了海洋工程排污报告制度;(二)明确了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监管制度;(三)细化了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中废物管理的要求;(四)补充了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问:对于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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