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污染防治重在预防,请问
《条例》在海洋工程建设前规定了哪些预防性的制度?
答:从源头上预防和减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至关重要,为了把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根据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特点,
《条例》确立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和要求,明确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核准权限、核准期限,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重新核准的规定。
问:对于海洋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污染控制,
《条例》规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行为的监管,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中心环节。为此,
《条例》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制度:(一)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二)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制度;(三)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四)加强了对使用期满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的监管。
问:对于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
《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对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日常排污行为的实践需要。对此,
《条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建立了海洋工程排污报告制度;(二)明确了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费收支监管制度;(三)细化了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中废物管理的要求;(四)补充了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问:对于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条例》作了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