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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2006年10月6日)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11月1日施行。为便于公众理解《条例》主要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域广阔,海洋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破坏日益加剧,尤其是近海海域生态功能退化,污染严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原因,主要是陆源污染物污染、船舶污染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鉴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一个重要方面,1999年全国人大在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时,专门增加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一章,对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作了原则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将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防治措施进一步具体化,以确保我国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问:请问《条例》对海洋工程是如何界定的?

  答:1999年全国人大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时,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专门增加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一章,但对海洋工程的定义和范围未作界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原则规定,参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04)等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条例》采用了原则规定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对海洋工程作了明确界定。《条例》规定,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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