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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答:汽车贷款申请受理和其它贷款的申请受理,没有本质区别。但目前我国汽车销售市场上,汽车经销商的“掮客式”经销模式比较普遍,这对提高贷款人的工作效率很有好处。同时,按照银监会2003年10月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无法做到完全直接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因此,《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了部分贷款人受理汽车贷款申请需要经销商参与的实际情况,给了贷款人较大的灵活选择空间;另一方面,我们注意到汽车贷款市场上,有一些汽车经销商在代理贷款人受理汽车贷款申请时,通过伪造借款人资料或伪造车价蓄意骗取贷款。因此,规定由贷款人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有利于控制汽车经销商的资质,在给贷款人提供灵活选择的同时,有利于加强汽车信贷风险防范。

  问:“二手车”市场近年来发展比较快,《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二手车”贷款管理是如何考虑的?

  答:《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把“二手车”定义为“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同时,对“二手车”贷款管理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二是明确贷款人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三是要求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我国“二手车”市场正处在发展之中,市场信息披露不完善,车价估价标准不统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二手车”贷款的规定比较原则,这为不同贷款人制定“二手车”贷款管理细则预留了足够的政策空间。

  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对我国汽车市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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