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构借款人,强调其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以及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而且,要求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借款人发放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对汽车经销商借款人,不仅要求其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而且要求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要求经销商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这主要考虑,汽车经销商是汽车销售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经销商的信用和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对经销商业务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信用直接反映了经销商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经销商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关系着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安全。有效控制汽车经销商的贷款风险,对于间接控制个人借款人和机构借款人的贷款风险,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十分关键。
问:为什么要在《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汽车首付款比例,而不是留给借贷双方自行商定?
答:设定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是控制汽车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而且,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关系货币信贷总量的扩张,是信贷政策调控的重要内容。
针对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的不同特点,《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明确了自用车、商用车以及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分别为不低于20%、30%和50%。
这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是最低限。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首付款比例。为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不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车贷险”,即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但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限,否则,汽车贷款风险过大,汽车贷款业务很难持续健康发展。
问:《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提出,“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为什么不是贷款人直接受理全部汽车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