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法》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答:与原《办法》相比,除对申报条件、认定内容、审查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外,还充实完善了认定条件,明确了审批权限,增加了量化指标,使认定条件和标准更加规范统一。此外,《办法》突出了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和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监管措施,《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资源综合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和纠错制度,以及对通过认定企业和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并实施统计报告制度等内容。
问:《办法》是如何明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审查程序、认定时限、认定条件和量化指标等内容的?
答:(一)关于认定审查程序。《办法》规定了省市两级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或审核的审查程序。即由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认定,作出认定结论并公告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和垃圾发电的,需经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后,公布认定结论。主要考虑是,近年来,由于国家电力结构调整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有优惠政策,一些地方和企业,不管可供综合利用发电的废弃资源是否落实,通过各种投资渠道立项或违规建设小发电机组,实际上行小燃煤电厂之实,有的即使是以综合利用发电名义立项建设,但运行起来,仍然是燃用常规燃料,因此应加强对这部分综合利用电厂的认定审查。
(二)关于认定期限。修改后的认定办法规定了三个期限。一是负责初审的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初审期限为30日。二是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审查期限为45日。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时间为60日。这些期限的规定均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也充分考虑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特点。
(三)关于认定条件和量化指标。《办法》强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强调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这主要是为解决近年来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一些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的名义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二是个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三是部分企业行资源综合利用的名义,在运行中,综合利用原(燃)料不能充分保障。
问:目前,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