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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6年10月11日)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进一步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近日,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答:2003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200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合并,并予以保留。《办法》就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有关规定,按照精简效能、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实际情况,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合并修订的。
  原认定管理办法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例如监管措施不够有力,指标不够量化等。通过对原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问:为什么要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制度?
  答:自1985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明确了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以来,特别是199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以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减免政策,极大调动了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为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化管理,从1998年开始,原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通过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可以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应当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对进一步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引导和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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