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指引》与银监会2004年出台的《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何不同?
答:
《指引》借鉴了银监会2004年7月出台的《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
《授信指引》)的框架结构和部分条款内容,但力争适应小企业的授信特点,突出小企业授信工作的差异性、特殊性,探索有别于大中型企业授信的管理模式。与《授信尽职指引》相比,
《指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简化微小企业授信环节。如要求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商业银行可视情况简化上述授信环节,适当扩大客户经理授权。二是建立灵活的授信机制。如要求应以客户为导向,建立灵活适用的授信工作机制,在授信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满足小企业灵活、多样的信贷需求。三是强调专业化经营。如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进行双人业务调查。四是鼓励授信人员贴近客户。如要求商业银行应鼓励客户经理在商业银行服务所在社区建立广泛的、经常性的社区关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五是注重非财务信息。如要求客户经理应关注并收集客户的非财务信息,包括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息及家庭资信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具体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信息提示”。六是不过度依赖企业财务报表。如要求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编制有关小企业或其业主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七是调查环节突出适用性。如要求撰写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授信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有关情况后继续有效。八是突出简化流程。如规定商业银行可授予客户经理一定的授信权,经授信调查、核实后,两名客户经理可在权限内决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实行双签制。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客户经理可把客户生产经营货款回笼情况、缴纳各种税费情况、诚信记录等反映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的基本信息作为授信与否的主要依据。九是强调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如规定对信誉良好的小企业客户实行相应的授信激励政策,可逐步提高授信金额、延长授信期限或提供其他授信优惠条件。十是不实行“零风险”考核。如要求商业银行应设定科学、合理的小企业坏账容忍度。十一是探索更为合理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如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小企业不良资产核销机制,对核销的损失类授信要做到“账销、案存、权在”。十二是不搞终身追究制。如规定商业银行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引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