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就《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就《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2006年9月26日)


  2006年8月26日,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日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就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实施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答:我国是烟花爆竹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6000多家,年产值约170亿元,有经营单位近40万家。烟花爆竹既是人民群众节日庆典的重要消费品,又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属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因此,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明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为贯彻执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安全监管总局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实施办法》。

  另外,近年来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量增加,特别是北京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改限”之后,全国很多地区的大中城市也相继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开,消费需求大幅增加。由于市场需求旺盛,生产、经营活动活跃,给安全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条例》中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方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问:《实施办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烟花爆竹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采取垄断方式经营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盲目竞争则会带来诸多安全隐患。《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按照这一原则,《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目前,有的地区按照城市人口数量和消费量的大小,控制批发经营企业的数量,既避免了行业垄断,也防止了无序竞争,有利于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