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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负责人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问: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原22号令实施三年来对加强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规范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卫生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立了修订思路。即: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明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把执法监督重点放在基层的要求,明确划分技术评价和行政审批的责任,强化依法行政,加大监管力度,简化行政程序。一是明晰责任,进一步明确评价机构应当承担的技术责任。评价机构初步完成评价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评价报告,全面承担评价技术责任。行政机关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规范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并依据技术评价结论进行行政审批。二是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监管。一方面,行政机关要加强专家库管理,严格准入条件,对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把好专家的资质关;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派员参加技术机构组织的专家审查会议,监督专家评审过程。三是树立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将审批权限下移,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重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的督促检查。

  根据上述工作思路,49号令对需要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项目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核设施等特殊建设项目,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管理力度,逐步推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新修订的办法还规定,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卫生部负责审批,投资额不足50亿元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职能审批。同时,还明确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相关工作。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除继续承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审批申请受理职能外,还要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的规范性和程序性审查,以及对国家专家库的管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修订评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开发和完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方法,并对专家库专家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问:49号令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了调整?

  答:第一,调整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增加了备案管理。将22号令规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和严重两种”修改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同时49号令还将一些原来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考虑到其防护措施完善有效、接触人员少或接触时间较短、发生职业病危害风险较小,改为一般或轻微危害项目,对轻微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作了调整。如:原22号令把放射性危害因素均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本次修订将一些防护严密、活度低(如料位计、液位计等)的含放射源设备以及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作业等职业危害调整为一般职业危害。另外,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因素也根据《高毒物品目录》规定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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