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负责人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2006年9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卫生部近日发布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令),原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令)同时废止。49号令旨在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行政监督管理力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49号令的主要内容,日前卫生部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查?
答:第一,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查是法律、法规以及“三定”方案赋予卫生部门的重要职能。《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查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许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行政审查工作。
第三,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查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第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自200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多次批示要求研究防治职业病的治本之策,保护劳动者健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
问:49号令的实施对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有什么意义?
答:49号令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范围项目及管理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解决了管什么、管多少和怎么管的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其调整范围仅限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照职业病名单,可能涉及产生10大类115种职业病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实行分类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