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突出可操作性。在保证程序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同时,适应执法实践需要,适当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三是进一步严密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执法实际需要,进一步严密程序,保证执法行为有章可循,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问:88号令与68号令相比,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第一,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68号令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一是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持一致。如:调整了当场处罚和收缴罚款范围,增加了传唤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规定,修改了询问查证的时限,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等不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改为适用行政拘留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修改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将程序规定中对违法嫌疑人的“讯问”统一修改为“询问”。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例如,明确了传唤后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方式,进一步细化了治安调解的条件和范围;对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取缔措施执行方式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程序和条件等。
第二,适当简化了办案程序。根据各地执行中反映比较强烈的程序和法律文书繁琐的问题,88号令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了办案程序,取消了一些内部审批程序和事后补办手续的规定。例如,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取消了口头传唤补办传唤证和当场检查后补办检查证的规定。
第三,根据执法实际增加和修改了有关内容。例如,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受理工作,明确了受案后的处理情形;增加了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规定;增加了辨认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鉴定的条件和程序等。
问:如何保证88号令在基层执法单位得到有效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