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2006年9月27日)
日前,公安部公布实施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以下简称88号令)。2003年发布的原《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令)同时废止。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新修订88号令的有关内容,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对68号令进行修订?
答:68号令作为公安机关第一部统一的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自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办理治安案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作了较大修改,68号令中的有关规定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出现了不一致。同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深入贯彻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必要对68号令进行修改。
问:此次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一是严格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为维护法律规定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一致,此次修订严格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凡是与
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一致的,都进行修改;凡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问题,尽量在修订的程序规定中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