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QFII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QFII应将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报告给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而在原有的单一账户制度下,监管部门监管的对象只限于QFII自身情况,对银行、券商类的QFII背后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则很难监管到位。因此,
《办法》允许QFII开立多个独立账户后,QFII实际运作情况将变得更加透明,从而更有利于加强监管。
问:
《办法》在加强对QFII投资行为监管方面作了哪些制度上的完善?
答:
《办法》在总结以往监管QFII投资行为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监管规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求QFII为背后投资人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并按季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其名下的实际投资者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明细等情况。二是在QFII持股比例方面,规定了单一和所有QFII的持股上限,即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三是严格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即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
《办法》的出台将对QFII试点带来哪些积极影响?未来监管部门对QFII的政策方向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答:
《办法》和配套规则的修订出台,为QFII投资中国境内A股市场提供了更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QFII更加积极地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使其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分散金融风险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对QFII投资和资金汇出入行为进行更严格的监管,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和稳妥开放。
下一阶段,证监会与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
《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强化依法监管,稳步推进QFII试点,逐步扩大QFII规模,大力支持QFII通过长期投资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积极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