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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暂行办法》

  答:2002年制定《暂行办法》时,基于积累经验、防范风险的考虑,对QFII资格标准、外汇额度管理、账户管理、经纪商、资金汇出入等方面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时的背景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联系的日益紧密,客观上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二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认真履行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积极稳妥地实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有助于优化市场结构,提高资本市场质量,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三是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战略决策,先后出台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为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积极稳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在实践中,《暂行办法》已逐渐显现出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如资格标准过高,资金锁定期过长,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委托单一券商交易等,不利于境外长期资金的引入,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管,需要及时予以调整。

  问: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在内容上主要作了哪些修订和完善?

  答:《办法》共37条,其中新增4条,修订29条。为操作方便,《办法》还将《暂行办法》中的一些内容调整到《办法》的配套规则中,即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汇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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