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2006年9月27日)
近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颁布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办法》颁布后,得到市场的积极响应。日前,针对市场各方关心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请问
《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试点情况如何?
答: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试点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有限度、有步骤地开放本国资本市场,不仅有助于利用资本市场引入外资,而且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和本国企业完善制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国际经验看,QFII制度是新兴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成功举措,在引入外资的同时,还可以有效地防范市场风险,保障金融体系安全。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展的要求,2002年,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颁布了
《暂行办法》,正式推出了QFII试点。三年多来,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QFII监管框架,为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和监控资本跨境流动积累了经验,试点进展顺利,运行平稳。截至目前,已批准设立QFII 48家,核准外汇额度78.45亿美元,QFII共汇入本金约合人民币554亿元,证券类资产约占QFII总资产的88%。
QFII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实现了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初步对接,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增加了市场的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理念的成熟和先进投资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并对促进国内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推动资本市场的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三年多的实践证明,QFII试点实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