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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2006年8月31日)


  为切实规范农业普查工作,准确掌握农业发展状况,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日前,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帮助公众深入理解《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国政府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统计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答:1996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200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性安排的通知》,确立了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周期性普查制度,并规定在尾数逢6的年份进行农业普查。2005年4月2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决定在2006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涉及3万多个乡镇、60多万个村委会、2亿多家农户,直接参与普查的普查员达700多万名。此次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工作量大、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调查难度很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农业普查,保障普查数据质量,有必要制定《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明确规定普查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遵循原则等相关事项。

  问:农业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 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搞好农业普查,全面掌握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服务基本情况,有利于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了解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村经济情况,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社会服务、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依据;有利于准确掌握农民生活状况,正确制定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民收入的政策,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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