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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就《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2006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5号《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外送达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见本报8月22日一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司法文书送达程序是诉讼程序重要的组成部分,送达的有效性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难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据统计,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域外送达司法文书的周期一般为一年,司法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效率,这一问题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从 2003年开始即对该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从调研的情况看,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向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有关涉外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完备,缺乏系统性、连贯性,有些域外送达的具体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空白;域外送达的各责任部门之间沟通不够顺畅,缺乏一定的协调配合,对于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对域外送达程序的管理机制不统一,送达效率不高,成功率低,等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中带有普遍性,又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
  问: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哪些案件?
  答: 《涉外送达规定》一条强调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需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对于境外机构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委托我国相关机构送达司法文书的情形, 《涉外送达规定》暂不涉及。《涉外送达规定》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即既包括了传统的涉外民事案件,例如涉外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案件,同时也包括了当事人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发生的涉外合同、侵权等商事纠纷案件。另外,考虑到“司法文书”这一概念从外延上讲比“诉讼文书”更为广泛,且我国加入的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以及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均使用了司法文书的概念,故《涉外送达规定》中亦使用了司法文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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