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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标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1997年《刑法》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试行标准也没有作出解释,致使渎职罪主体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公务员法》,为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立案标准》立足于上述立法原意,既吸收司法实践的新鲜经验,又借鉴法治发展的最新成果,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这一规定,上述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同时,根据法律解释原理,对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侵权犯罪的主体,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种犯罪,《立案标准》如何体现该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后果呢?

  答: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两种常见的、典型的渎职犯罪,都必须以一定后果的发生作为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精神,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和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都是这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试行标准"虽然对此作了规定,但是对于"重大损失"的描述可操作性不强,也没有区分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对此,《立案标准》作了重大调整,一方面,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应予立案。这些规定,是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民利益"的具体化,体现了对市场经济主体保护的平等性,符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也是对"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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