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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答记者问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修订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依法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这次修订并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立案标准》)的背景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并公布《立案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保持反渎职侵权工作和司法解释工作与时俱进的体现。《立案标准》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下称"试行标准")的继承、完善和发展。高检院1999年9月16日公布并施行至今的"试行标准",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反渎职侵权职能,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该"试行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一是立案标准要适应法治建设的新发展。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相应,在法治建设领域,"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正式载入宪法,大量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相继完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法治建设成果丰硕。因此,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和司法解释工作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充分体现法治发展的新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具体化。二是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修订试行标准。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在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许多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很多新的表现形式,客观形势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对试行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三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大量具体问题急需通过修订试行标准加以解决。试行标准有的条款过于笼统,致使许多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查处,修订试行标准已成为司法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可以说,高检院根据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试行标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保持反渎职侵权工作和司法解释工作与时俱进的一项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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