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后期扶持规划制度。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规划是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未编制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拨付后期扶持资金。
2、明确后期扶持的对象。由于受搬迁安置影响程度深,加上安置区环境容量狭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等原因,水库农村移民贫困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后期扶持主要针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3、规范后期扶持具体形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当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在交通、能源、水利、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当对移民安置区予以照顾,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移民就业。
至于后期扶持的具体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均依照《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执行。
问: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其他方面作了哪些修改与完善?
答:1、完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落实移民工作责任制。统一、明确的管理体制是移民工作顺利开展的组织保障,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多头管理、职能不明、责任不清、力量薄弱等问题,为了与正在进行的移民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给整合移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移民工作留出法律空间,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法律制度得到切实遵守。针对实践中个别水利水电工程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方法简单、忽视甚至损害移民合法利益等问题,为了从制度上规范政府行为,切实保护移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新条例规定:一是,国家对移民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与评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二是,国家对移民资金实行稽察制度,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三是,明确规定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尤其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