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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3、明确移民安置形式,加强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实践中农村移民在本县集中安置、在本县分散安置、在省内跨县安置或者跨省安置、自愿投亲靠友等几种不同的安置形式,新条例规定:一是,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二是,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其他村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兑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是,农村移民在本省跨县或者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或者移民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由安置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四是,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4、提高移民对安置工作的参与程度,切实保护移民权益。为了保证移民的要求和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扩大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减少纠纷、化解矛盾,新条例规定:一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移民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应经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二是,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不准确的事项应当改正,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将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讨论通过;农村移民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此外,由于农村移民没有最低生活保障,一旦失去土地,就会失去赖以生存的根基,将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新条例特别强调对农村移民应当坚持农业生产安置为主,保证移民拥有与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问:新条例对移民后期扶持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数量多、安置资源有限,要实现移民生活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的目标,国家决定调整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为此,新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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