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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3、落实补偿补助资金来源,规范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实践中补偿补助资金来源和发放制度不够规范,个别工程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发给移民个人,导致移民土地补偿费用完后生活无着,个别工程在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发放中环节过多,克扣、挪用现象严重,甚至拖欠补偿补助资金。为了兼顾移民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新条例规定:一是,为了确保补偿补助制度落到实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列入工程概算。二是,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三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与承担安置任务的村民委员会等签订协议,按照妥善安排移民生产生活的原则,落实资金的发放。

  问:新条例对安置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科学、规范的安置工作是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按照提高移民工作效能、创新工作方式、增强工作透明度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1、规范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程序,强化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的范围广、移民数量大,因此,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并认真执行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工程由于对移民安置没有编制规划,或者规划编制不科学、执行不严格等原因,致使移民安置工作难以开展,遗留问题多,甚至需要进行二次搬迁。为解决这些问题,新条例规定:一是,建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请审批(核准)。为提高移民安置规划的科学性,新条例还对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二是,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未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审核的,不得批准项目开工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按照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三是,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2、创新移民安置工作方式,规范移民安置资金的支付程序。鉴于目前移民工作中政府、项目法人、移民之间权责关系不够清晰,移民资金使用不够规范等问题,为了提高工作效能、减少争议、保护移民合法权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条例规定:一是,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还可以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明确各自权责关系。二是,签订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移民安置年度计划,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年度计划以及安置进度,将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由安置区人民政府统一用于安排移民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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