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6年8月12日)
日前,国务院对1991年颁布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准确理解新条例立法精神,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关系到全国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移民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现行条例施行十多年来,对规范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这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1991年制定的现行条例暴露出补偿补助标准偏低、移民安置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了给新时期的移民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
水法有关规定,起草了现行条例的修订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法制办在修改审查工作中,坚持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先后五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多次到地方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的研究、协调和修改,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新条例共8章63条,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制度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