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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是,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条例》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个省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依据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多年调节水库蓄丰补枯的原则,在综合平衡申报的建议的基础上制定。

  二是,规定月、旬水量调度和实时调度。《条例》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用水计划建议、水库运行计划建议制定并下达月水量调度方案;在用水高峰时要根据需要制定并下达旬水量调度方案。同时,为应对突发性降水等情况,允许黄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及用水情况,对已下达的月、旬水量调度方案作出调整,并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三是,为保证水量调度计划的实施,《条例》建立严格的水文断面流量控制制度。

  问:面对各流域不断出现的涉水应急事件,《条例》对突发事件有没有规定应对措施?如果有,这些措施是什么?

  答: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黄河水量调度中出现的应急事件,《条例》从黄河水量调度实际经验出发,专门设置“应急调度”一章,对应急水量调度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应急水量调度的实施条件。当出现严重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可能造成供水危机、黄河断流时,由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应急水量调度。

  二是,制定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条例》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个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制定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水利部审查,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三是,规定应急处置措施。在应急调度中,允许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主要措施有: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体严重污染时,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压减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实施水库应急泄流方案、加强水文监测、对排污企业实行限产或者停产等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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