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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条例》对水量调度组织保障体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加强对黄河水量调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根据黄河水量调度的实际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条例》明确规范了国务院、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所属管理机构、十一个省区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等主体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一是,确立黄河水量调度的管理体制。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是,划分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黄河水利委员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和旬水量调度方案与实时调度指令的制定和下达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三是,分清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对黄河干支流和重要水库的调度权限。

  四是,明确黄河水利委员会、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重要水库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所负责的重要水文控制断面,并规定其在相应断面流量控制中的责任。

  问:为保障黄河水量的合理调度,《条例》规定的水量分配依据是什么?正常情况下,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方式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制定黄河水量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黄河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及相关省区市取用水现状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发挥黄河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同时,《条例》规定,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商十一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黄河水量调度实践经验,《条例》将黄河水量调度分为正常情况下水量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考虑到黄河自身的特点,为保证水量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条例》对正常情况下的黄河水量调度作了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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