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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6年7月29日)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黄河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最大的供水水源,承担着流域内及相关供水区约1.4亿人口(占全国12%)、2.4亿亩耕地(占全国15%)、50多座大中城市、晋陕宁蒙接壤的能源基地以及中原油田、胜利油田的供水任务,是黄河流域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保障。而黄河的径流量只位居我国七大江河的第四位,目前,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量已经处于临界状态,随时有断流的危险,而且黄河具有水少沙多、水沙异源、年度来水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等特点。黄河自身的这些特点要求在水法的基本框架下,建立一套符合黄河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1999年后,在黄河来水严重偏枯的情况下,国家开始对黄河水量实施统一调度,至今已连续近七年实现了黄河不断流,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了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水法规定的水量调度原则在黄河流域贯彻实施,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地区间、部门间的关系,进一步缓解黄河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制定条例是很有必要的。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九个省区地处黄河流域,河北、天津两个省市每年需要从黄河调水,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上述省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为此,《条例》规定,黄河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于上述十一个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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