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这在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抓好社区公共服务是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重点。在社区服务工作中,政府不仅承担着宏观规划、组织保障、管理监督的作用,还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社区的具体化,也是社区服务的重点发展领域。《意见》用三分之一的篇幅,对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社区就业、社区救助、社区卫生、社区文体教育、社区安全等各项公共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的方式方法也提出了具体的改进要求。这将有利于优化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公共财政的建立,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社区资源整合和力量协调,让群众得实惠,也有利于社区服务业和非营利组织发展,促进社区公共服务社会化。
问:《意见》对于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区单位、企业和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职责做了哪些规定,其现实意义是什么?
答:首先,《意见》明确了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角色,将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在三个方面:一是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二是积极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三是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这样的定位符合社区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身份,有利于社区服务的发展。其次,《意见》明确了民间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地位,将民间组织纳入兴办社区服务的主体之一,支持社区成立形式多样的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积极开展活动,并对之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这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有利于社区服务社会化。第三,《意见》倡导和鼓励驻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参与社区服务,这对于合理利用社区服务资源、发展第三产业、扩大社区就业,将产生积极影响。提出社区服务多样性的内涵体现在多个方面:服务对象包括了传统社区服务对象在内的全体居民;提供服务的主体包括了政府在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社区服务的性质,既有社区公共服务,又包括社区互助服务、志愿服务和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的运行机制,既有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又有志愿机制和市场机制。总之,“多样性”的规定符合客观现实的需要,也为将来社区服务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空间。
问:鼓励和支持驻区单位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是社区建设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原则在社区服务中的具体体现。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是目前解决我国城市社区服务资源紧缺的良好途径,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设施的重复建设,有利于形成建设和谐社区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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