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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第三,由于目前各中央企业对投资活动的管理有较大差异,客观上需要加强监管。中央企业行业分布过宽,部分企业主业过多、主业方向不明,资源配置不合理。另外,企业规模大小、管理水平也差别较大,情况各不相同。目前,大部分中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较健全,建立了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但仍有部分企业在这方面有较大差距,据统计,2004年中央企业投资总额约1万亿元,其中非主业的投资约占5%。大部分企业的投资行为较为规范,投资的重点基本集中在企业主业上,但少部分企业非主业投资比重偏大,存在盲目多元化投资问题,投资管理上漏洞和隐患较多,亟待加强监管。

  问:请您介绍一下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各自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办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一是明确国资委作为中央企业出资人代表,对中央企业的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其重要职责。二是明确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国资委尊重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并通过《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主要是把握方向,通过确认企业的主业及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审核,引导企业投资向主业集中,控制非主业投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的目的,不是代替或帮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而是通过了解掌握企业投资情况,从大量投资活动中分析和发现带有共性或倾向性的问题,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提示或提出督导意见,引导企业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问:请您介绍一下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是如何进行监督管理的?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国资委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管理:

  一、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涉及面广,《办法》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管的范围为企业最主要、最常见的投资活动即: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其他一些投资活动,如金融类投资活动等在管理上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另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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