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06年7月7日)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
《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
《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首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同时,《
公司法》第
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
公司法》第
38条、
100条的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明确并赋予了国资委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目前国资委管理166户中央企业,资产总额10.6万亿元,大多分布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批重要骨干企业在国家经济基础领域和支柱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发挥着关键作用。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和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有利于中央企业的产业升级,促进企业加快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中央企业投资决策和投资活动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健全,一些企业盲目投资、盲目决策等现象若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制止,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将会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