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意见》在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方面,提出了哪些新的政策措施?
答:为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机制,加速高技能人才成长,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并提出五项政策措施:一是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二是依托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逐步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三是在职业院校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探索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模式和新方法。四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五是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问:
《意见》在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方面,提出了哪些新的政策措施?
答:为激励广大职工立足岗位、技能成才,
《意见》制定了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重点是:一是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使职工实现凭技能职业资格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二是要求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三是企业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同时,
《意见》强调,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的社会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和奖励:一是对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崇高荣誉并实行重奖。二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给予奖励。三是省级人民政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