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如何进行保管?
答:为了保证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
《条例》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时将收到的测绘成果资料移交给专门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同时,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对于其获得的测绘成果也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获取的测绘成果的安全。
问:对于如何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
《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并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为了促进已有测绘成果的充分利用,减少和避免重复测绘,
《条例》还要求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问:在促进测绘成果运用的同时,如何加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
答:针对测绘成果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现状,
《条例》要求国务院保密、测绘等部门依法确定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保密技术处理,其密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密级。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问:
《条例》对于加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公布的管理有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