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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6年6月7日)


  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日前,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了全面修订。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日前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规定》进行修改?

  答:1989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对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测绘活动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对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和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测绘成果的表现形式由单一的图纸形式转化为多种格式、多种载体的数字化产品,原有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转变;三是,测绘成果应用的领域不断扩大,在促进测绘成果利用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测绘成果利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对管理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02年8月29日公布的新修订的测绘法,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对测绘成果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为《规定》的修改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测绘成果应当如何进行汇交?

  答:为了实现测绘成果的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绘,《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对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为了明确测绘成果汇交的责任,保证测绘成果的及时汇交,《条例》对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和汇交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汇交;其他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汇交。其中,基础测绘成果汇交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汇交成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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