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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公证程序规则》答记者问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公证程序规则》答记者问
(2006年5月19日)


  记者:据我所知原《规则》是2002年颁布的,为什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对这一规则进行修订呢? 
  赵大程:原《规则》是在《公证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而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以对公证制度新的定位为基准,以公证实践经验为依托,以充分保障和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目标,重新构建了公证程序制度的基本框架。相对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公证暂行条例》和原《规则》,《公证法》无论是在公证程序制度的总体设计,还是在条文规定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其制度设计更趋科学、合理。根据法律位阶理论中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为了贯彻落实《公证法》,维护公证法制体系的统一与协调,迫切需要对《规则》进行修订。
  此外,鉴于《公证法》对公证程序制度作的是原则性规定,为增强其可操作性,也迫切需要通过修订《规则》加以细化,同时充分吸收、提炼公证业务实践积累的成熟经验和制度措施,对具体办证程序、操作规则和相关要求加以充实和完善。
  记者:这次修订是对原《规则》的部分修订,还是全面调整,修订工作又是如何展开的?
  赵大程:这次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我们的修订工作是在以下四方面的原则指导下开展的。第一、严格遵循和体现《公证法》的规定和要求。《规则》作为公证执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范,无论在总体制度设计、具体操作规范,还是在文字表述方面,都要与《公证法》保持高度一致,忠实体现《公证法》的立法本意和制度安排,贯彻落实《公证法》制度设计和程序要求。第二、妥善处理新旧程序制度的衔接。一方面,对《公证法》认可的原公证程序制度的相关内容,在修订的《规则》中予以保留;另一方面,对《公证法》对原程序制度、办证规则进行的调整和发展,在修订的《规则》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把握,并通过调整体例结构、细化程序制度、补正办证规则、规范文字表述进行体现。第三、注重吸收提炼公证业务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在《规则》修订过程中,我们以增强其可操作性为目的,注重总结、提炼和吸收近年来公证业务实践在规范完善程序制度方面的成熟经验,用以细化、充实和完善《公证法》有关公证程序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坚持合法性和可行性的统一。修订《规则》既严格遵循体现《公证法》的要求,又兼顾公证制度尚不完善的现实,从公证业务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出发,对目前能够准确把握的内容尽可能依法予以细化,对难以把握处理的内容或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仅做原则性规定或暂不涉及,有关问题留待进一步实践后,可在具体的办证规则中规定或条件成熟后通过修订《规则》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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