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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言人就调整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答问


  三是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量力而行,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记 者: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强调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调控,《意见》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发言人:主要是从税收、信贷、土地三个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意见》根据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过快增长的要求,同时针对部分开发企业囤积土地行为,适当加大了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力度。

  在税收政策方面,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将过去规定的享受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减免条件,由购房后2年调整为5年。同时要求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在信贷政策方面,一是,为抑制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重申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的开发企业不得发放贷款;规定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二是,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同时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实行有区别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控制,即: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在土地供应方面,一是,要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并要求这部分用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为切实降低中小套型住房价格,要求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二是,加大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意见》重申并强调,对超出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针对一些开发企业以滚动开发为名囤积土地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记 者:此次从税收和信贷等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会不会增加老百姓的负担?

  发言人:《意见》充分考虑了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支持和保护。从税收政策看,对以自住为目的普通住房消费,1999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由于居民为自住购买的普通住房,一般不会在5年内转让,因此这次将营业税政策优惠的居住期间从2年延长为5年,并没有改变国家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支持政策。从住房消费信贷政策看,这次调整实行区别对待,对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维持了原来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不会增加中低收入群众的消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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