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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公安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2006年6月3日)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实施之际,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谈《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十五”以来,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特别是通过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全国火灾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但是,当前公共消防安全的基础还很薄弱,还有许多导致火灾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深层次矛盾和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亟待解决。2001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生火灾120万起,造成12268人死亡、1575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5.6亿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22起,造成457人死亡。上述情况说明,我国正面临着火灾总量持续增长的压力和群死群伤火灾多发的高风险,火灾形势严峻。
  国务院及时出台《意见》,有利于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有利于不断改善广大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切实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有利于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当前我国消防工作中还存在哪些不适应的地方?
  答:近年来,我国消防事业虽得到较快发展,但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相适应的矛盾还很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由消防法和规章组成,没有行政法规。1998年施行的消防法已不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尤其缺少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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