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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答问


  目前,我国部分乡镇,甚至村也组织修志。考虑到编纂地方志需由地方政府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为了不给乡镇、村设定义务、增加负担,该条例仍维持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关于地方志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三级的规定。

  问:该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保障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职责。地方志属于“官修”的信史,不同于个人的自由著述,必须加强地方各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规范。因此,该条例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三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问:该条例对确保地方志编纂质量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答:为了确保地方志编纂的质量,该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二是,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作了要求,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是,确立了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四是,确立了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批准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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