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负责人就《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答记者问
(2006年5月10日)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在审批、登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对普遍比较关注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您能介绍一下《执行意见》出台的背景吗?它对外商投资的公司会有哪些影响?
答:《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对内外资公司法律适用原则做了适当调整,使外商投资的公司与内资公司在登记管理法律依据上初步实现了行政法规层面的基本统一。顺应这一变化,适时调整意识和观念,准确执行相关政策和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的内容,是外资审批登记管理各有关部门共同面临的一个任务。《
公司法》修订后不久,我们几个部门就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要求,启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工作,于4月24日联合印发了《执行意见》。《执行意见》的贯彻落实,将有助于为外商投资营造更加透明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问:《执行意见》是如何确定法律适用原则的?
答:根据新修订的《
公司法》,外商投资的公司适用《
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对于《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都没有规定的,仍然需要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