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管理工作迈入法制化轨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护照法答记者问
(2006年04月29日)
中国人大网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
护照法,这部法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通过
护照法答记者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制定
护照法的立法必要性。
答:护照是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去留学、探亲、旅游、工作等等,护照成为许多人不可缺少的一种证件。
护照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的护照管理工作已经迈进了法制化的轨道。
我国现行的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依据,主要是1985年11月制定的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护照签证条例。随着我国对外交往和人员交流日益增多,护照的颁发数量也大幅度增长。2004年我国颁发各类护照达四百八十多万本,比改革开放前年均颁发护照的数量增长了二百多倍。同时,违反护照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相应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护照管理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护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护照的种类和申请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
记者:
护照法对护照的种类是如何规定的?
答:
护照法明确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普通护照的签发数量远远大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成为护照的主体,涉及多数公民出入国境的权益,因此,
护照法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的权利义务,护照签发机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公民在普通护照申请方面的权利救济渠道等都作了明确规定。